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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條【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解讀: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應由其自行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加以干涉。當事人在行使上訴權時,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一、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必須是法律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除了*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針對小額訴訟案件作出的裁判,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所作出的第一審判決以及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訴。二、上訴人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主體包含: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權提起上訴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繼承人可以提起上訴。有權提起上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上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法院對其作承擔實體權利義務的判決的)、第一審程序中的共同訴訟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普通的共同訴訟人)、第二審程序中的被上訴人(一審程序中作為上訴人相對一方的當事人,或者與其爭訴的第三人)等。享有上訴權的主體一般都能自己提起上訴,如果享有上訴權的主體無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上訴或者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訴。三、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上訴期限應以每個有上訴權的訴訟參加人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后分別計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訴期內上訴,只有在所有有上訴權的訴訟參加人的上訴期限都屆滿而沒有提起上訴的情況下,判決和裁定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 《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171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解釋》(2022年修正)第244條 可以上訴的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計算。第317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第319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第321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起上訴。第322條 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第336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并的,將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 |
| 第一百七十二條【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解讀:提交上訴狀是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法定方式,是二審接受上訴請求的依據(jù)。上訴狀的提起是通過要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來達到維護權利的目的。上訴狀要符合法定要求,其內容應包含以下項目:(1)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2)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該項為上訴狀中的核心內容。上訴請求中須載明:請求改判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上述理由中須清楚敘述要求改判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的理由,是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還是適用法律不當,抑或是兩者兼有。同時,可以提出在一審程序中未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與起訴狀可以口頭提出不同,上訴人要提出上訴必須提出上訴狀,而不能口頭提出。 | 《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172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
| 第一百七十三條【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解讀:修改草案一審稿曾刪除本條第二款即通過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而行使上訴權的規(guī)定,但二審稿*終予以保留。換而言之,本條并未沒有變動。按照本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上訴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而行使上訴權;另一種是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之所以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第二種方式即向二審法院行使上訴權,是為規(guī)避當事人心存疑慮或者有其他原因而不愿將上訴狀提交一審人民法院的情形,亦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 | 《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173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2022年修正)第139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第318條 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 第一百七十四條【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的工作】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jù),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解讀:本條較原法并未有修改之處。原審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上訴狀,應當審查以下事項:一是對上訴人是否具有上訴權進行審查,二是對上訴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三是對是否超過了法定上訴期限進行審查。在人民法院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應于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提交答辯狀是被上訴人的訴訟權利,意味著被上訴人可以放棄提交答辯狀。放棄提交答辯狀的,被上訴人還可以采用口頭答辯或再行提交書面答辯材料。如果十五日內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的,視為被上訴人放棄提出答辯狀的權利。如果提出答辯狀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上訴人。在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即使被上訴人超期提交答辯狀或不提交答辯狀的,原審法院均應連同上述材料及一審的全部案卷于五日內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 《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174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jù),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2022年修正)第316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 |
| 第一百七十五條【二審審理范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解讀:第二審法院的審理范圍包含兩部分:一是需要對事實進行重新認定,并判斷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與否。即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判決、裁定中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部分,以及其主張的民事權利有無事實根據(jù)進行審查。如果上訴請求涉及整個案件事實的認定,即應當全面審查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全部事實是否查明,證據(jù)是否充分,是非是否分清。二是第二審法院需要對一審適用的法律進行甄別,并對案件適用的實體法及程序法正確、得當與否作出獨立的判斷。如果上訴請求涉及一審判決、裁定的所有內容,則對一審判決、裁定所有適用法律的事項都要進行審查。總之,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應當以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事實理由為限,超出這一范圍的不予審理。第二審法院同樣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二審法院的審理范圍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法院不予審查,當事人在二審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亦不屬于二審法院的審理范圍。但是仍然存在例外情形,如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yǎng)、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 《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175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民事訴訟法解釋》(2022年修正)第323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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